咸宁房产局原副局长 收100万欠条获刑11年

利用职务便利帮人谋取利益后收受欠条算不算受贿?咸宁市房产局副局长熊某帮人中标后,收受对方给予的100万元欠条。昨日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熊某一审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

  对方先开180万欠条

  49岁的熊某,案发前是咸宁市房产局副局长(副处级)。2006年至2010年,熊某曾担任咸宁市房产局咸安区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房地产开发商减免部分规费,收受或索要贿赂22.3万余元。

  一次为了让朱某低价取得公房的所有权,熊将拍卖底价定为80万元,拍卖时设置限制条件,采取多种手段保证朱某以底价中标,造成国家资产损失81.42万元。事后,朱某给熊某开具一张180万元的欠条,最终约定给熊某100万元。东窗事发后,熊某未拿到这100万。

  如何定性曾存分歧

  据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办案人员介绍,在审查阶段对熊某收受欠条行为的定性也曾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熊某有预先约定受贿的故意,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应构成受贿罪(未遂);另一种意见认为熊某在处置国有财产过程中没依程序审批,越权擅自处置造成国家81.42万元损失,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反复审查后,检察机关认为熊某收受的100万元欠条,其实质就是债权人的一种财产性利益,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对象。虽然熊某在处置国有财产过程中超越职权擅自处置符合滥用职权的犯罪特征,但他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益并收受欠条又触犯了受贿罪,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来看应从重处罚,而受贿罪的刑罚重于滥用职权罪,应认定受贿罪,由于熊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遂以受贿罪(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日前,咸安区法院审理认定熊某收受100万元欠条贿赂事实成立,属受贿(未遂),连同其他受贿事实,一审判处熊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谭经田 袁明